全球最大入門網站「雅虎」(Yahoo!)公司,入稟香港高院,控告一間以「雅虎」及「Yahoo」為中英文名稱的本港註冊公司,指被告名字帶影射成分,要求法庭禁止被告再以「雅虎」及「Yahoo」為名及更改公司名稱。
本案被告美國雅虎國際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英文名為USAYahooInt'lCulturePublishingLimited,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註冊地址在將軍澳一公屋單位。
原告Yahoo!Inc.在入稟狀中表示,原告的英文名稱「Yahoo!」和中文名稱「雅虎」,早已為全世界數以億計的電腦用戶所熟悉,原告已在香港將上述中英文名字於註冊成商標。
由於原告商標擁有知名度,公眾會受被告的名字誤導,以為被告的業務與原告有關,故原告要申請強制令,禁止被告使用現有名稱,並強制被告改名及賠償原告因事件所承受的損失。
案件編號:HCA108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