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五(6 日)踏入第 32 日審訊。辯方提出蔡頭顱骨的穿孔傷勢,以及面部包括顴骨與下顎的傷勢,可由撞擊七人車的車門手柄造成,法醫郭嘉琪同意。控方覆問時多番欲釐清證供,辯方反對,法官批准控方提問,認同應讓陪審團明白證人的供詞。
Day31|法醫:死於頭部傷或同時窒息 頭骨穿孔可由球頭錘造成
編按:因人手不足,更新較慢請見諒。報道涵蓋庭上描述的案件過程細節,或會引起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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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休庭 下周一續審12:15 控方完成舉證法醫郭嘉琪完成作供,控方完成舉證。暫委法官祁彥輝向陪審團表示,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通常需要時間重新審視案件,因此他批准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周一續審,待辯方法律團隊審視辯方案情。
11:48 法醫在覆問下確認蔡頭部傷勢由外物撞擊造成機會較大法醫郭嘉琪在控方覆問下補充,蔡天鳳頭顱骨右側的穿孔傷勢(編號 A1)接近蔡右耳的後方。主控郭莎樂關注,假設蔡是因撞向車門扶手導致頭顱骨凹陷,是否代表她撞擊一刻是面向左邊?郭嘉琪指單憑傷勢難以斷定死者望向甚麼方向,但蔡當時有可能是望向左方。
郭莎樂數度追問,指不明白法醫的證供,因為若然蔡是被人推向右邊車門的扶手,何以同時造成她的右後方的頭顱骨凹陷,以及其臉部包括顴骨及下顎受傷。
辯方大狀 Trevor Beel 關注,指法醫證人已給出答案,質疑控方只是想得出「她想聽到的答案」,而非根據他的盤問而作出覆問。暫委法官祁彥輝指明白辯方關注,但認為控方的提問並沒不恰當之處,主控有責任讓陪審團明白證人的供詞,批准繼續提問。
郭嘉琪解釋,蔡頭顱骨的傷勢有可能經由車門扶手的弧型部分重擊而造成,而其臉部傷勢則可能是同一時間撞向扶手的其他部分而造成,即這些傷勢有可能由一次撞擊造成,但單憑傷勢本身判斷,仍有可能由數次撞擊而成。
主控郭莎樂續問,Trevor Beel 亦一度再站起提關注,暫委法官祁彥輝指還未聽完問題,而他協助釐清問題,指出控方想問的是,蔡天鳳的傷勢或由一次撞擊造成,亦可能由數次撞擊所致,那麼兩者之中,哪一個的可能性比較大?
郭嘉琪引述其報告有關蔡頭部內傷的部分,指蔡的腦部右側出現一處廣泛(extensive area)的創傷性腦損傷(cortical contusions),這處創傷正正處於其致命傷之一,即頭顱骨右側凹陷的傷勢之下,而蔡的左腦部沒有出現類似損傷,此傷勢較符合有外物撞擊蔡的頭部,多於蔡的頭部被推向一個固定物件。
郭莎樂續指,郭嘉琪的證供亦提到,若蔡天鳳在清醒下臉部受傷引致內出血,她會咳嗽將血液排出,而身體會嘗試繼續呼吸。郭嘉琪同意。
11:35 控方覆問下 法醫釐清傷勢成因的證供鄺港傑一方完成盤問,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主控郭莎樂開始覆問。
控方關注,根據辯方提出的假設情景,蔡在七人車座位被人推向右側的車門扶手,怎樣造成其頭部右側的傷勢?法醫郭嘉琪指,因為扶手屬於鈍器,若蔡的頭部右側被人用力推向扶手,而該力度夠大,有機會造成相關鈍器撞擊傷勢,可以導致頭顱骨破裂。
控方追問,這只是其中一個可能性,而非她相信的傷勢成因?郭嘉琪同意。
控方指出,郭嘉琪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假設蔡在樓梯絆倒,她在頭部、顴骨、下顎的傷勢是由數次撞擊造成,那麼假設蔡被人推向車門的扶手,其頭部及臉部的傷勢,是否有可能單單由一次撞擊造成?
郭嘉琪澄清,她是指蔡頭部及臉部的數個傷勢,有機會由數次撞擊造成,亦有機會由一次撞擊造成,而假設蔡被推向車門扶手,其頭部傷勢可能由撞擊扶手的弧型部分造成,其餘臉部傷勢,則可能是撞擊扶手的任何部分所致。
11:25 小休11:10 法醫同意 頭部數個傷勢有機會同時造成辯方續引述法醫郭嘉琪在主問的證供,她指蔡天鳳頭部的傷勢由鈍器撞擊造成,但未能斷定由甚麼鈍器造成,而涉案球頭錘,與頭部的傷勢吻合。郭庭上確認,在撰寫報告時沒有看過球頭錘實物,只看過其照片。
郭亦同意,單憑傷勢她無法斷定造成撞擊的鈍器是甚麼尺吋或形狀,不能肯定是由該球頭錘造成傷勢,而蔡頭部右側、右顴骨、右下顎的傷勢,均有可能由球頭錘造成,亦有可能是由幾次撞擊造成。
辯方舉例稱,若蔡在水泥樓梯間絆倒,頭部撞向梯級,會否造成相同的鈍器撞擊傷勢?郭同意這有可能。辯方續指,在此情況下,蔡在頭部、顴骨、下顎、眼部等面部傷勢,有機會同時出現。郭亦同意。
辯方指出,蔡在遇害前登上七人車,她坐在司機位後方的座位,其右側車門有個扶手。假設有人坐在蔡的左方,用力將蔡推向該扶手,會否造成蔡頭部、顴骨、下顎的鈍器重擊傷勢?郭稱可以。
11:03 辯方就死因分析提問辯方關注,蔡死後心臟停頓,是否會導致死前造成的傷口停止流血?法醫郭嘉琪指在死後,傷口失血的情況極有限。辯方追問,若是在死後造成的創傷,會否致血液流向附近皮膚或組織?郭指這種血流亦是有限,在死前造成的內出血,會較死後的內出血為多。
辯方列出報告分析的死因有兩個,第一是頭部右側重擊造成的腦內出血,第二個是右顴骨和右顎的重擊致口鼻內出血,令死者被自己的血溺斃。
辯方關注,後者的內出血會否同時引致明顯的外出血?郭指未能斷定相關傷痕,會導致內外分別有多少出血量。
辯方續引述報告,指頭部重擊造成腦內出血後,蔡可能會變得神志不清,並會在一小時內死亡,而在神志不清之下,口鼻內出血會致蔡在約 5 分鐘內死亡,因為若蔡仍有意識,她會咳喇吐出血液,反之則會在數分鐘內窒息致死。郭同意。
10:45 法醫:未能量化需多少力度 造成蔡頭骨斷裂程度控方完成主問。代表鄺港傑的大狀 Trevor Beel 開始盤問法醫郭嘉琪。
辯方關注,女性的骨骼是否平均比男性的骨骼更幼、密度較低?郭同意一般來說,女性的骨架比男性為小,骨頭比較幼,而骨骼密度則視乎個別因素而定。
辯方追問,蔡天鳳的身高和體重比平均為低,是否代表她的骨骼可能較一般人更容易斷裂?郭同意。
辯方續指,根據解剖報告,法醫未能斷定是甚麼外力導致蔡的頭骨斷裂。郭同意,她亦確認她沒有量度蔡的骨骼密度,而需要多少力度才能導致頭骨斷裂,須視乎蔡的骨骼密度,她未能量化需要多少力度,才能造成蔡頭骨斷裂的程度。
10:18 法醫:蔡左下肢 9 處傷痕皆生前造成控方傳召負責解剖的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繼續作供。郭用證物照片,向陪審團展示蔡天鳳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跡。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問,這些傷痕是否吻合屍體躺在地上,以刀切向右肱骨?郭指「這有可能」,但她不能斷定傷痕由一下抑或數下切割造成。控方追問,這是否吻合將手臂切割下來的傷痕?郭同意「這可能吻合」(it can be consistent)。
控方續問,在死者離世後,流血的速度是否會急劇減慢?郭同意,指死者在死去後不會流太多血。
針對蔡天鳳下肢的傷勢,郭確認蔡的左腿完整,但被切割下來,放在雪櫃內的一個袋。郭亦確認,卵巢由盆骨保護,但並非處於軀幹的中間,而是偏向盆骨的右側。
控方引述解剖報告指出,蔡的左下肢有 9 處新近傷痕。郭補充,在左盆骨近骶髂關節的肌肉內出血(intramuscular hemorrhage),可能由鈍器撞擊造成,而所有新近傷痕,均是在蔡死前造成。
3 人被控謀殺、阻止合法埋葬被告依次為鄺港傑(31 歲,司機)、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鄺港智(28 歲,無業)。鄺港傑由大狀 Trevor Beel、劉奕勤、李宣儀代表;鄺球由大狀戴偉奧(Oliver Davies)及羅天祺代表;鄺港智由大狀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劉皚淇及鄧樂齊代表。
控方由外聘資深大狀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吳希樂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
3 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認罪。謀殺罪指,3 人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大埔龍尾村 56B 地下謀殺蔡天鳳;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指,3 人於 2 月 21 日至 23 日期間,在香港阻止蔡天鳳的屍體被合法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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