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本港行政機關的管治人員由兩個軌道的行政人員組成,一是傳統文職公務員,另一是政治任命的官員,後者自○二年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開創至今。如果政府有意增設政治任命的局長助理職位,理論上不會對現時公務員體系造成衝擊或會產生大的矛盾,不過,兩者的權責須分明,以免造成混亂。
至於政治任命的局長助理可否發揮作用,視乎政府希望他們負責甚麼工作。如果局長助理作為局長的幕僚,在相關政策局推行政策時,游說政黨、立法會議員、工會及商會等支持有關政策,被游說者知道局長助理代表局長,相信有一定作用,此外,助理亦可協助局長對社會形勢作政治評估。不過,如果局長助理的職級與首長級第二級相若,代替局長到立法會或向傳媒解釋政策就顯得分量及層級不足。
即使政府任命局長助理,相信未必為培養局長接班人,因下屆行政長官尋找管治班底時,人選無限制,不過,曾擔任局長助理可增強有關資歷,但仍不一定足以令特首另眼相看。外國亦有不少專業人士如律師及智庫成員等,擔任政治任命的政務助理,故本港的局長助理亦需有相當的社會閱歷及一定的人際網絡。政府應向社會各界尋求最適合的人選,而不只局限於現時的公務員隊伍。
誠然,公務員從事政府工作,與政治有關,如果由公務員擔任局長助理職務並不需特別培訓。不過,因為擔任局長助理後不能重返公務員體系,以職業公務員為定位者多數不會投身政治,除非他們對政治非常感興趣,故現時港府決策層骨幹政務主任(AO)當中,估計願接受有關任命的人不會很多。(本文由本報記者筆錄)
行政會議成員.張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