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九年以來,除了幾次人大釋法對法治有一定的衝擊及破壞外,司法獨立仍可維持,法官的獨立性及法庭的整體質素仍然良好。
回歸後《基本法》在香港實施方面,法庭根據法律條文解釋有關條文,不少具爭議性的事件中,有關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作出裁決。政府的行為受市民挑戰,對政府管治有一定影響,但對香港社會的影響是正面的,體現了在一個法治成熟社會中,法律可約束政府的權力。而在多次司法覆核案件中,法院獨立、無畏懼地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並非出於政治考慮,而除了兩次提請人大釋法外,特區政府都能尊重及執行有關裁決。而且,憲政國家都會對憲法條文有爭議,相比起其他實行憲政國家,香港關於《基本法》的訴訟不算多。
香港一向遵循的普通法原則,要由獨立的司法體系詮釋有關條文,不過,基於主權原則,在中國憲法體制下人大有釋法權。人大多次釋法,令香港司法受衝擊。來自大陸的《基本法》草委當年提出唯一不令香港司法獨立受損的方法是中央自我約束,因此,政府應與中央政府多溝通,加強互信,除非法庭提請釋法,否則應盡量少釋法。在互信之下,應由內地學習法治基礎較好的香港,希望兩地的法制都有好的發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授.張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