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影視處及淫審處刻意針對東方報業集團事件表
2012-02-10 15:00
上一則新聞: 探射燈:影視處淫審處選擇性告東方
03年8月 《太陽報》刊登一篇題為「乳后選舉網上辨美醜」的新聞,同文刊出的七張照片已按一貫做法用格仔遮掩乳頭,但報道被處方評為第二類物品,後《太陽》上訴不果,在不欲耗費大量金錢,惟有技術性認罪,被判罰款一萬元。
98年9月 《東方日報》報道前美國總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性關係的調查報告內容,影視處指報道標題不雅,要求淫審處聆訊,淫審處評定為第一類物品,影視處需繳付《東方》堂費。
96年6月 《東方日報》五張原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的國際通訊社新聞圖片,包括澳洲一間唱片舖以免費吸引天體顧客及南韓一個現代舞團表演。上訴得直後獲律政司賠償一百二十萬元。
95年3月 《東快訊》頭版刊出一篇名為「HopeforDidi」的圖文,講述一名臉部被嚴重燒傷的小童求助報道,照片被色情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及後上訴才被更正為第一類物品,法官並公開兩名審裁員的身份。
95年2月 《東快訊》刊登一篇名為「孩子可買到含有強姦及暴力情景的漫畫」的文章與漫畫插圖,被處方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及後上訴得直。
94年12月 《東快訊》刊登一則廣告,內裏的「大衞像」照片被色情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經上訴後得直,被列為第一類物品。
*淫審處前稱色情及不雅物品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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