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禮霖索償押後裁決
2012-02-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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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煽動成分」
代表被告梁健文的律師昨在結案陳詞時指,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文章內容須涉煽動他人仇恨,或嚴重鄙視及強烈嘲諷精神病人,才屬觸犯有關條例。律師認為,被告所放置的橫額,只是反映區內居民意見,亦無傳遞歧視意識,更不帶煽動成分,故認為不屬歧視。
律師又指,作者的意圖與讀者的理解可以存在不同意思,兩者應分開處理,即使讀者看後有感到被強烈鄙視,或看後產生厭惡情緒,亦不應當作歧視;就本案而言,橫額上的字眼根本未嚴重至煽動程度。
法官一度質疑,根據條例意思,只要字眼能達至煽動他人仇恨,便足以達至歧視。辯方律師反駁稱,是否存在仇恨,也須視乎其嚴重程度才能斷定。
據原告董禮霖指,政府一○年計劃將湖景邨一空置幼稚園改作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後,被告便在邨內掛上寫有「要求精神病服務中心遠離湖景邨居民」的橫額,原告認為橫額內容排擠精神病人,因而向被告興訟。
案件編號:DCEO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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