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選舉種票入獄兩月
2012-02-0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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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國邦,39九歲,市場主任,早前承認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的罪名。主任裁判官林偉權稱,相關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如法庭繼續輕判被告,必會使整個選舉制度崩潰。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他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大埔大美督村的原居民。被告於2003年3月8日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一份選民登記表格,登記成為大美督村代表選舉的選民。
被告在選民登記表格上報稱居住在大美督村一間村屋,而該村屋是他的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1994年至2006年期間,該村屋由被告及其父親共同擁有。他們於2006年5月將有關村屋轉售予一對已婚夫婦。被告自此遷往薄扶林域多利花園一個單位居住約4年,並於2010年遷往被告購入的薄扶林富林苑的單位。
被告在上述選舉前的3年內並不是居住在上述大美督村的村屋,並且未有就其主要住址變更通知民政事務總署。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己無權在有關選舉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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