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得直《亞洲週刊》須交人
2012-02-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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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原告依次是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集團管理層,被告是亞洲週刊有限公司。
要14日內披露使用者資料
原告在書面陳詞中指,一名化名「轉載」的互聯網使用者,於○六年十月十二日凌晨,在《亞洲週刊》的討論區內一個以「明星被偷影」為標題的討論題目中,貼了一個回應,該回應的內容包含誹謗原告的言論。
原告打算控告「轉載」及所有有份參與的人士誹謗,但無法知道「轉載」的真實身份、聯絡方法和資料,因此要求高院下令被告披露「轉載」的身份。原告要求被告在高院頒令的十四日內向原告的代表律師披露「轉載」的互聯網地址,再以誓章方式確認已執行有關命令。法官昨開庭聆訊後,即時批准原告的申請。案件編號:HCMP26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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