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供模棱兩可致三被告甩難
2010-03-16 15:00
上一則新聞: 官斥教育局監管有漏洞
裁判官續指,第三被告馬世棠雖然有在問題標書上簽署,但可視作是其日常職務,不代表有犯罪目的,雖然如此,因馬在簽署前有責任先審批文件內容,以避免自己身處被懷疑的位置,故雖然裁定馬罪脫,但拒絕他的堂費申請;而蘇有恆及蘇有昌則無提出堂費申請。
另外,雖然各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而獲無罪釋放,裁判官卻特別嘉許廉署人員在本案的調查工作已達專業及認真水平。
被告斥廉署調查工作馬虎
三名被告依次是蘇有恆(五十五歲)、蘇有昌(五十三歲)及馬世棠(四十二歲),三人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即在○六年假稱次被告經營的工程公司所遞交的報價單屬最低價,以詐騙仁愛堂田家炳小學校董會及教育局;蘇有恆另被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指他在○一至○六年間十一次向學校提供與蘇有昌有關的四間公司的報價單時,未有申報二人的兄弟關係。
由妻子陪同到庭的蘇有恆昨聞判後即面露微笑稱:「心情放鬆,好開心,證明香港法律係公正,公道自在人心」,至於無案一身輕後會否重投教育界,蘇則回應:「唔容易。」至於馬世棠則在庭外批評廉署調查工作馬虎,不應受嘉許。
案件編號:KTCC59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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