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放寬一罪兩審限制
2010-03-1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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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建議如果在審結嚴重罪行的案件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寬。
根據現有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士,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被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解釋,小組委員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而只是建議在例外情況之下可放寬這項規則。
小組委員會建議,賦權法庭可在下列情況,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可就該項罪行再指證他;或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判他無罪的因素之一)。
石永泰強調,所作出的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寬的幅度亦會緊密配合追究有罪者並將其定罪的合法目的。
這些保障措施包括:
*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
*執法機關須先要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才可就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再次進行調查;
*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司法管轄權可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
*執法機關若曾盡合理努力即本會發現的新證據,並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此一例外情況的要求準則;
*在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之前,上訴法庭必須信納這樣做是為了「司法公正」;
*禁制資料的發布,包括防止被控人身分曝光,以免不利的資料公開影響重審的公正;及
*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石永泰呼籲公眾就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於5月31日或之前提交法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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