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辱14歲以下幼女促重罰


2010-03-10 15:00

跟蹤提及過的人和物:

上一則新聞: 政協倡設總理發言人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認為,刑法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太輕,亦變相在道德上區分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她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只要與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應一律按姦淫幼女罪處,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確保無歧視地保護幼女。

討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