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靈實殮房員收賄判監


2010-03-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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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靈實醫院殮房服務員的男子,過去十一年收受各殯儀館職員每次十元至一百元的「利是」,被廉政公署控以六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他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昨被重判入獄四個月,裁判官並下令被告須向醫院管理局賠償九千元。

五十九歲被告鍾佳正案發時為靈實醫院的殮房服務員,而該醫院由醫院管理局管理。

被告早前承認六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控方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的職責包括接收由病房送來的遺體、運送及保存遺體,安排死者家屬認屍、領回和移走遺體等工作。

收十蚊至百元利是



在一九九八年一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被告收受了由多間殯儀館員工提供的「利是」,即當有關殯儀館職員從殮房移走一具遺體時,被告便會收取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利是」,作為安排移走遺體的報酬。

根據醫院殮房的紀錄,被告在案發期間曾為殯儀館處理約一百八十具遺體。

案件編號:KTCC10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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