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渠公司向瑞銀索償
2010-03-0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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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人在入稟狀指,約於○八年八月與瑞銀訂立合約,瑞銀同意向原訴人提供股票經紀及其他金融服務,因為該合約,瑞銀以代理人及信託方式代原訴人持有大批偉俊礦業股份,但入稟狀並無顯示實際股份數量。原訴人又指,按合約的隱含條款,瑞銀須及時按原訴人指示轉移偉俊礦業股份,但瑞銀錯誤地拒絕執行原訴人的轉股指示,令原訴人蒙受損失。
偉俊礦業早前進行五供一的供股計劃,涉及逾25億股份,原訴人亦是該次供股的包銷商,包銷9.65億股股份。完成供股計劃後,原訴人持有96.6億股偉俊礦業,佔該公司62.51%股權,其餘37.49%由公眾持有。
傳訊令編號:HCA33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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