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員偷手機社服120小時
2010-03-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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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孔孝文(卅五歲),加入警隊十多年。辯方求情稱,社會服務令報告對被告有正面評價,認為他適合接受社會服務,加上定罪後將不能繼續其警員生涯及失去退休金,已是很大懲罰,一旦失去工作,需長時間才能覓得新工。裁判官判刑時亦再度以「可惜」來形容被告的情況。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八月廿六日到葵涌廣場一間流動電訊服務商分店,為流動上網儲值卡增值,當店員替他用店內的手機增值後,將手機放在櫃面讓他檢視確認訊息,他便乘店員不覺,將手機放入隨身的斜孭袋內,並立即離開店舖。
案件編號:TWCC353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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