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民違法場地或需負刑責
2010-03-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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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被斥卸責趕客
現時本港法例禁止煙民在公眾場所、食店及交通交匯處吸煙,違例者罰款一千五百元。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認為,若場地管理人同受刑責,有助進一步打擊違例吸煙,故考慮在適當時候建議港府參考外國做法。
不過,飲食業界不表贊同。香港餐務管理協會主席楊位醒指,仍有客人躲在廁所或後樓梯吸煙,不適宜強行修例,若趕盡殺絕只會趕客。香港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反對政府卸責予業界,擔憂修例增加前線人員壓力及威脅人身安全,如害怕遭煙民尋仇,屆時聘請僱員便有困難。
針對未成年煙民,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昨在立法會上表示,○八年數據顯示全港有逾六十七萬煙民,十五至十九歲者佔一萬五百人,為該年齡層百分之二點四人口,較○五年百分之三點五低。他稱,衞生署控煙辦去年共出動二千二百多次巡查香煙零售點,接獲五十五宗出售香煙予未成年人士的投訴,及票控八個零售商。他指,青少年吸煙人口比率下降,香煙出售數量已減少,不認為未成年人士獲取香煙的情況有惡化,強調要防止青少年吸煙,須同時透過教育、執法及加稅措施三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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