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桐的故事
律師斥難靠美法例追討權利律師黃國桐指,美國誹謗法追溯期只有一年略嫌過短,舉證人要在短時間內搜集足夠證據並證明「實際惡意」實有難度,他指誹謗案件門檻高的出發點,是為平衡言論自由,加上美國並不像日本或德國般設立「人格權」,即有人在公眾地方謾罵別人亦可能觸犯法例,故此不排除有人會以言論自由為理由而肆意攻擊或侮辱當事人,而當事人亦難以靠誹謗法去追討應有人權及尊重。
黃國桐律師稱,若火災屬意外,雙方都無過失及責任,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即發生天災人禍的偶發事故,致合約未能實行,買家可以提出取消合約,賣家向買家退還定金,不涉及賠償問題。
可向警方提民事索償 律師黃國桐指,由於涉事車輛的直接損害由死者駕駛的車輛造成,亦涉及警方執法,受影響車主可向死者和警方提出民事索償,包括涉及的身體傷害,但需證明屬直接因果關係。
律師黃國桐指出,在民事過程中,原告必須把傳票送達予被告人,一般而言,只需把傳票送到被告最後申報的居住地址,但萬一傳票被「彈回頭」,原告可申請以其他方式派票,例如登報等,但須獲得法庭批准。
租約或列推卸責任條件律師黃國桐也稱:「地署招租時講明塊地有危險,當然有其目的,這是有警告意思,相信寫租約時,條件更辣,出事時不可以歸咎該署,想推卸責任,團體一定無得索償。
法律界質疑:點解拖咁耐先公布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對壹傳媒最新公告感到奇怪及有不少疑點,「都找唔到數,點算完成交易先?呢方面需要講清楚」,他指:「現今任何轉帳方法,通常第二日就知道結果得唔得,點解公司要拖咁耐先公布呢?」 按壹傳媒一月三日時的公告,公司當時宣布安全港已完成(即完成出售《壹週刊》香港業務),並指買方已向賣方支付1.08億元以及歸入餘下資產的再一筆初步保證金4,000萬元。
法律界人士、前酒牌局主席黃國桐指,如已領有酒牌的樓上吧干犯嚴重罪行,酒牌局可決定是否把涉事酒吧「釘牌」,惟何謂「嚴重罪行」,則沒有客觀標準。
律師黃國桐則認為,相關法例的原意是以刑期去反映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再衡量有關人士是否具參選資格,因此「逾三個月」應只計單一案件,不應把其他案件的刑期加起來計算。
律師黃國桐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向法庭登記了某個地址,「不代表你不能賣樓」,只要原告人仍能收到文件便無問題,如何安排是原告人的責任,例如新業主答應轉交所有收到信件,便已可解決。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雖然賣家及運送者需負起最大責任,但買家明知狗隻來港途徑,仍串通賣家購買,有機會被控協助或教唆他人從事非法活動,「張單據有晒名,合理懷疑下檢查電腦,睇到買賣紀錄,消費者話自己唔知情,都幾難令人信服!」。
雖然其他電訊商未表態會否有進一步法律行動,律師黃國桐認為,終院判決有很強的法律理據,可讓其他電訊商追討被多收款項。
索償需證明有直接損失執業律師黃國桐指出,統計處無盡力保護公司資料,有疏忽責任,無人知道資料外洩對有關公司的影響有多大,但市場競爭激烈,若讓對手掌握有關資料,或影響有關公司商業行為;他續表示,若有關公司要向統計處索償,則要證明統計處此舉令其有直接損失,「不能夠只說做生意少咗。
無貨物提供不構成買賣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若要構成買賣行為,最重要是有貨物提供,而行人專用區是容許藝術表演,「佢哋唱歌,有人肯畀錢,只可視作打賞,好難用非法擺賣嚟告佢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若業主違反入伙紙或批准建築圖則所列明的用途,又未曾入則申請,屋宇署可聯合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作刑事檢控,違例者可判處監禁及罰款,最嚴重更可收回有關單位。